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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化工大学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制度

    发布日期:2011-11-30 作者:纪委监察
    文号:北化大纪发[2001]8
    [发布时间:20011119 生效时间:20011119 有效性:有效]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与管理,促进干部廉洁自律,防范违规**现象的发生,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对象和时机
    诫勉谈话的对象为学校正式聘任、任命、选举产生的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和化大产业集团、后勤服务集团的副总经理以上的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进行诫勉谈话:
    1、对新上岗的领导干部、集团级干部;
    2、对**和其他渠道反映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某些问题的;
    3、对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需进一步批评教育,促其改正的;
    4、对可能酿成****的苗头性问题,需要批评提醒的;
    5、对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
    二、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1、遵守和维护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领导干部标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方面。
    2、认真贯彻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法律法规,正确运用权力,勤政廉政,防止****、违规**方面。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协作,顾全大局,依法办事,依法治校方面。
    4、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以及其他有关方面。
    5、向被谈话人指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三、诫勉谈话的方式和程序
    1、对新聘任、任命、选举产生的诫勉谈话对象,以单独面谈为宜。
    2、对干部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会议提醒或集体诫勉谈话的方式。
    3、对有关问题需要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由纪委或监察室提出意见,经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级领导同意后进行。
    4、对有关问题的诫勉谈话也可请相关单位或部门的党政领导参加,必要时请主管校领导谈话;如需组织处理的,也可请组织部或人事处参加一起谈话。
    5、进行诫勉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预约谈话的时间和地点。对有关问题的谈话不得少于两人,并做好记录。
    四、诫勉谈话的规定及要求
    1、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有关情况。
    2、被谈话人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回答问题,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举报人。
    3、要允许被谈话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申明理由,但必须实事求是,如实说明情况,认真纠正存在的问题。
    4、凡涉及到有关问题而进行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被谈话人要如期汇报纠错情况,谈话人要将执行情况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领导反馈。
    5、化大产业集团、后勤服务集团其他干部的诫勉谈话,由集团制定相应规定。
    本制度由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北京化工大学纪委
    北京化工大学监察室
    200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