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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北京化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09-06 作者: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纪委监督检查室)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第一时间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学校纪检监察干部理论武装,进一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推进学校纪委“第一议题”学习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第一议题”制度是学校纪委及时跟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持续加强自身建设,自觉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统领工作,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党中央 决策部署上来,推动学校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必须长期坚持、认真执行。

    第二条   在校纪委全体会议、校纪委书记主持或参加的纪检监察和巡察工作重要会议、纪检干部集体学习、二级党组织纪检工作负责人及纪检委员培训、纪检监察工作相关专题会议等会议上,把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相关重要论述,尤其是关于全面从严治党、教育、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工作的重要论述列为第一议题,作为讨论决策事项、研究部署工作的思想引领和首要内容。

    第三条   校纪委全体会议召开前,纪委办公室提出“第一议题”建议,提请纪委书记审定后,将相关资料提前发给全体纪委委员并确定重点发言人员;会上,至少安排1名纪委委员围绕“第一议题”做重点发言;会后,纪委办公室整理会议记录并存档。

    第四条   校纪委书记主持或参加的纪检监察工作重要会议前,纪委办提出“第一议题”建议,提请纪委书记审定;会上,由纪委书记带头领学,与会人员交流讨论;会后,整理会议记录并存档。

    第五条   纪检干部集体学习前,梳理列为“第一议题”的学习内容,提请纪委书记审定后由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领学,或指定副处级干部领学。

    第六条   二级党组织纪检工作负责人、纪检委员培训等会议前,梳理列为“第一议题”的学习内容,提请纪委书记审定,并提前向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提供学习资料;会上,由纪委副书记带头领学,二级党组织纪检工作负责人、纪检委员开展交流研讨;会后,纪检委员应向二级党组织书记传达培训会精神,督促二级党组织开展对“第一议题”相关内容的学习贯彻。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工作各类会议与会人员要原原本本学习领会、认认真真讨论交流,并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深入思考,提出具体落实建议,集体研究形成贯彻落实的措施意见。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