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贿赂、****、****、权利寻租、利益输送、****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纪检监察机关对下列反映事项不予受理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事项。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
3.仅列举**、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事项。
三、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检举、控告、申诉人享有以下权利
1.对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法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回避。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二)检举、控告、申诉人承担以下义务
1.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2.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3.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四、不属于我校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受理范围的问题,请***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http://www.12388.gov.cn)或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
五、举报渠道
1.电子邮件举报:Email: jiwei@mail.buct.edu.cn
2.电话举报:(010)64434762
3.来信举报: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62号信箱,邮编:100029
4.来访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办公楼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