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  通知公告
  • 中共北京化工大学委员会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6-06-02 作者:纪委监察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
    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做好教育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教党[ 2006 8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厅[ 2006 1 号)和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北京市教委《关于印发 < 首都教育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 的通知》(京教工[ 2006 23 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现就我校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中纪委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教育部党组和北京市委教育工委的要求,精心组织,扎实有序地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既要坚持原则,严肃对待,又要实事求是,严把政策,讲究策略,区别对待。要切实做到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将专项工作与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相结合,纠建并举,整体推进。
    二、加强领导
    成立我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王芳,副组长:盛维勇、郭广生,领导小组成员:王玉、孙双林、郭奋、张进明、朱长发、付志峰、闫剑峰、李晓林、马成元、李新军、张声 、郭利芳、张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监审联合办公室。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行政主抓,业务主管部门各司其职,群众积极参与,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的领导和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在组织协调、政策指导、监督检查方面认真履行职责。
    三、工作重点
    我校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点单位和部门有:图书馆、教务处、研究生院(筹)、职业技术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国资处、基建处、后勤服务集团及其下属单位和校办企业。以上单位的行政“一把手”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我校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以图书、教材购销为重点,并在工程建设、教学仪器设备、大宗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以及校办企业经营等方面,认真检查、清理和纠正以各种名义给予或收受的“回扣”、“手续费”及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行为。同时对单位设立“帐外帐”、“小金库”、帐外暗中收受财物私存私分的问题也要予以彻底清查。
    各单位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时,要认真检查本单位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监管措施。
    四、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我校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自 2006 5 月至 9 20 ,分为学习动员、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学习动员,于 6 15 之前完成。本阶段工作重点是认真学习上级机关有关文件,领会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以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明确工作的要求,了解掌握本单位不正当交易的主要手段、表现形式及重点环节的情况,确定工作的重点,制定自查自纠的方案。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于 7 15 之前完成。本阶段工作重点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分析是否存在给予或收受商业贿赂问题或隐患。对个人违反规定收受财物、单位放在法定帐外的资金(即“小金库”)和暗中收受财物、私存私分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立即纠正,自查出的资金要上交财务处,对发现的**违法问题或线索要及时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三阶段整改落实,于 9 20 以前完成。本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对自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针对本单位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抓好建章立制。能马上整改的要尽快见成效;整改需要过程的,提出时限要求。
    五、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进一步畅通**举报等发现商业贿赂问题的渠道,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职能,对自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和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要认真排查,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在办案中要认真领会和贯彻中央精神,严格把握政策和原则,准确使用法律和相关纪律规定,对能主动认识和改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领导小组将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单位开展专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开展自查自纠不力、走过场、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开展治理专项工作的重点单位在 9 20 之前,将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以书面报告,上报学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办公室。
    中共北京化工大学委员会
    2006 年 6 月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