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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化工大学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1-11-28 作者:纪委监察

     文号:北化大校办发[2003]20
       [ 发布时间:2003424 生效时间:2003424 有效性: 有效 ]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招生监察工作,依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实施(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生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积极配合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教育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招生监察工作应有利于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原则的全面体现,有利于学校合理地选拔培养人才,有利于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主管领导及监察室负责指导、检查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由纪检、监察室负责人组成,招生监察办公室主任由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第七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接受学校和上级招生监察部门的领导,负责学校招生监察工作。
     
    三、职责权限
    第八条 监督检查招生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各类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
    第九条 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对招生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教育。
    第十条 监督检查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督促、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监察事项
    第十三条 对招生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重点监督检查考风考纪、评卷登分、录取新生等环节的情况,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督促、指导招生管理部门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第十六条 对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制度和要求
    第十七条 招生监察人员应熟悉业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坚决杜绝****等**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实行现场办公制度。在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要进驻录取现场,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实行参加会议制度。在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人应参加招生管理部门研究有关招生政策等重要事项的会议。
    第二十条 实行回避制度。直系亲属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录取期间,遇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招生监察办公室要及时向上级教育纪检监察机关和招生管理部门请示。录取结束后,校招生管理部门要向招生监察办公室提供招生工作总结,招生监察办公室要向教育部及监察部驻教育部监察局、北京市招生监察办公室提交招生监察工作总结报告。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