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为加强我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现选登发生在高校的部分典型案例,以此作为“警示”。希望广大党员干部能够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湖北大学原副校长李金和因收受贿赂被判刑13年
在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次新闻发布会上,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监察部副部长李玉赋通报了湖北大学原副校长李金和受贿案的审结结果。
1998年1月至2004年10月,李金和利用担任湖北大学校长助理、后勤产业集团总经理、副校长及校基建工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人的职务之便,为建筑公司和房地产公司承建、开发湖北大学基建工程和师生公寓提供帮助,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81.8万元、美元4200元。2006年12月,湖北省高级人民**判处李金和****13年。
四川省部分高校教材采购中职务犯罪案件
2004 年 2 月以来,四川省检察机关根据 9 个书商交代和检举的线索,从调查高校教材购销问题入手,统一部署开展了查处高校职务犯罪案件的专项行动。成都市有关区检察院、绵阳市检察院相继侦破了发生在辖区部分高校中**、贿赂、挪用公款犯罪案件。截止中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派调查组进行调查时,总计涉及 10 所高校和 2 所中专的 51 起案件,共 42 人(含书商行贿案 9 件 9 人) 成都、绵阳两地涉案人员职务为县处级干部的有 13 人,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人员 14 人,涉案总金额 1000 万元左右。涉案金额较大的有西南科技大学教务处处长等 3 名犯罪嫌疑人,涉嫌** 168 万元案;电子科技大学教材发行中心科长,涉嫌受贿 120 万元案;电子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副院长,涉嫌** 100 万元案;西南民族大学教务处处长,涉嫌**受贿 105 万元案(含价值 10 余万元捷达轿车一辆)。目前正在侦察的案件有 15 件,侦查终结移送**有 31 件,开庭审理 5 件,其中一审已作出有罪判决的 2 件。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索贿案
2004 年 8 月初,一名广西的考生家长反映,他的孩子不久前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录取,但是一位自称是北航赴广西招生联络员的人,却要求这位考生家长必须先交 10 万元,才能拿到通知书,否则就要退回档案。该家长拒绝了这一要求后,第二天就发现自己的孩子被退档。无奈,这位家长只能被迫口头同意对方的要求,表示愿意交出 10 万元。经查,向考生家长索取高额费用的庞宏冰、刘天平和高峰三人均系北航教职员工。其中庞宏冰原是北航计算机系副教授,现为北航天宏电子科学技术有限公司经理,刘天平是北航天宏公司的一名员工,高峰是北航汽车工程系教授。 据庞宏冰本人交代和广西公安机关查实,在该年的招生中,庞宏冰等人总共收取考生额外费用 55 万元。 8 月 16 日 ,在央视播出的《焦点访谈》节目中,北航校长李未就招生丑闻公开表示道歉。
广东商学院原设备科长黎明芳受贿案
广东商学院设备科科长黎明芳被群众举报受贿。经查实,黎利用其负责教学科研设备采购、验收的职务之便,于 1996 年 12 月至 2001 年 2 月收受电脑商贿赂 3.52 万元。拔出萝卜带出泥,该案牵扯出原广东省高教厅设备后勤办一连串蛀虫,包括主任陈冰峰、副主任张锡源、何启刚这三名处级干部在内的 6 名高教系统干部。他们利用负责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职务便利,在为省属高校统购教学仪器设备时大肆收受 “ 回扣 ” 等好处费 370 万余万元。
南京财经大学原副校长刘代宁受贿案
—— 身居要职,成为追逐焦点
2001 年,经过三校合并的南京财经学院,正式开始大规模建设仙林新校区,时任经济学院副院长的刘代宁,担任该仙林校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等重要职务,负责所有工程的规划和招投标工作。 2003 年,经教育部批准该学院正式更名为南京财经大学,刘任副校长。大权在握的刘代宁,自然成为众多建筑安装公司、绿化公司、建筑材料厂纷纷追逐的对象……。
据检察院指控, 2001 年春节前至 2004 年 3 月间,刘利用职务便利,为江苏某建设公司等单位在承揽工程、追加工程量、结算工程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 28 人财物共计人民币 161.7 万多元、 3000 元美金、另外还有超市购物券、金条、手表、手机、字画等财物。调查发现,刘代宁被指控的绝大多数受贿记录,时间均发生在春节前、中秋节前、端午节前。借逢年过节之机,谋求利益求他办事的人就会以过节 “ 拜访 ” 的名义前来行贿送礼。记者细数了刘代宁被检察院查明收受贿赂的次数,竟然高达 78 次,大到一次 10 万元,小到一次 1000 元,三年内刘不费吹灰之力,成为 “ 百万富翁 ” 。
2004 年 4 月底,刘代宁被监视居住, 5 月 25 日 被刑事拘留, 6 月 4 日 被批准逮捕。
湖北美术学院原副院长李泽霖受贿案
—— 夫妇收取黑心钱,取之有 “ 招 ”
李泽霖, 1985 年开始担任湖北美术学院副院长, 1990 至 2000 年分管学院招生工作。分管招生工作期间,李泽霖利用职务之便,在学生身上大捞 “ 油水 ” ,数十次单独或伙同其妻收受 25 名考生家长的贿赂和礼金共计 25.5 万元。 2001 年 8 月 8 日 ,李泽霖被湖北省检察院批捕。 2002 年 3 月 5 日 ,李在武汉市中院受审,一审被判刑 5 年,并处罚金 2 万元;其妻雷维宁被判刑 3 年,缓刑 5 年,并处罚金 1 万元。
“ 吊胃口,引鱼上钩 ”
“ 借关系,金蝉脱壳 ”
“ 演双簧,暗渡陈仓 ”
案发后李泽霖后悔地说: “ 我亵渎了我的职务。以前很多家长给我送钱,我都拒绝了。但收下第一笔钱后,我觉得没什么,胆子也就越来越大了……在 2000 年,我共录取了 14 名成绩不够线的考生,共收家长的贿赂 18.1 万元。 ” 李泽霖在《我对自己所犯错误的检查》中忏悔说: “ 我违法**,不仅影响了学校的声誉,更重要的是给党的教育事业抹了黑…… ”
同济大学原常务副校长吴世明严重违法**案件
—— 吞下 “ 糖衣炮弹 ” ,牺牲学校利益
吴世明,研究生文化程度,教授、博士生导师, 1992 年 1 月任浙江大学副校长, 1993 年 1 月兼任宁波智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1998 年 12 月任同济大学副校长, 2000 年 4 月任同济大学常务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1995 年 1 月至 2000 年 2 月,吴世明利用担任浙江大学副校长和浙江大学组建的宁波智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职务的便利,多次出具委托书,授权刘某(女,原私营建筑业主,已捕)代理行使智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责,使刘以智达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大量贷款;还在刘夫妇离婚过程中以转让公司利益为条件,牺牲校办产业的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 1996 年初至 1999 年底,吴世明先后四次收受刘某贿赂共计人民币 8 万元、美元 2 万元。 2003 年,吴世明被浙江省人民**终审裁定以***依法判处**** 10 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 5 万元及受贿所得。
陕西教育学院原院长高安民受贿
—— 泪洒仕途末路
2002 年 1 月 22 日 ,西安市中级人民**刑事审判庭宣判:陕西教育学院原院长高安民犯***,判处**** 2 年,缓刑 3 年。受贿赃款人民币 2 万元予以没收。
高安民出生在陕西乾县的一个穷苦的家庭,曾背着包谷面和发糕,苦读六年,以优异的成绩考上陕西师范大学,后留校任教。由于教学认真,工作努力,受到学生的好评,一时成了陕西师大青年教师学习的楷模和榜样……
1995 年 2 月,高安民上任陕西教育学院院长兼党委副书记。面对成绩和赞扬,他飘飘然起来,并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打得火热。财务处会计李虹,施展女人的媚术,使高安民和自己关系异常的火热。在李被高提拔为财务处副处长之后,李为报答高 “ 知遇之恩 ” ,于 1998 年 1 月行贿 2 万元,高理所应当地收下了。为捞回自己 2 万元的 “ 损失 ” 李将罪恶的手一次次伸向了公款…… 2001 年 8 月,高安民 60 岁的生日是在陕西省纪委对他的审查期间度过的。面对办案人员给他准备的生日晚餐,他流下了悔恨的眼泪……
陕西杨陵职业技术学院原党委书记王化勇受贿案
—— 欲望让他坠入深渊
王化勇, 1999 年 10 月任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设备处处长,同年 11 月,又兼任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 2001 年 6 月起任杨陵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在担任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设备处处长和杨陵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期间,王化勇利用职务之便,在招投标及设备采购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贿赂 101000 元。 2003 年 4 月陕西省纪委对一起**案件审查时,发现王化勇有收取他人现金的嫌疑, 5 月22 日对其“ ** ” 。案件查清后,已开除其党籍,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王化勇在一份 “ 悔过书 ” 中,这样写到: “ 权是个什么东西?有权就有力,有权就有利,但权也是双刃剑,处置失当就是祸!党和人民赋予我权利,我本该为党和人民的事业而奋斗,而我却在履行这一职责时走了样,为自己捞私利。现在想想,钱又是什么东西?现实生活中没有钱是不行的,但一切只为了钱是万万不能的,不义之财千万不能要,否则明白时,后悔已经晚了! ”
广东某高校体育特长生招生受贿案
李兆森,案发时任某知名高校体育部副主任,主持体育部全面工作和分管招收体育特长生的工作,该校“七•五”、“八•五”规划的重点培养教师,1999-2000年度校级十佳教师,1997-2001年全国优秀国家级裁判,曾担任第九届全运会比赛副总裁判长、2001年全国田径大奖赛(中山)总裁判长等职务。
据李兆森交代,2000年9月-2001年9月间,他先后多次收受学生家长张某、李某等8人的贿赂款共13.3万元,并在招生时为这些学生开了“绿灯”。因为李作为学校体育部主管招收体尖生的负责人,在招生时有最后的决定权,只要送了钱,李就会利用他最后决定名额的职权给予“关照”。
一位网球特长生的母亲为了让女儿顺利地通过录取关,千方百计找到李兆森,硬是塞给他两万块钱。李回忆起当时的情况说:“当时我不愿收她的钱,但她母亲又说如果我不收就表示不录取她,我推辞不了,只好收下这两万元人民币。”
为人师表的李兆森一开始对送来的贿赂款还半推半就,但不久就开始心安理得,竟然打电话催中间人补上“拖欠”的贿赂款。2001年,李兆森到辽宁鞍山招生,认识了一位专门推荐体育特招生的中间人。中间人要求李帮忙招进3位学生,并许诺每招一个就给2万。2001年5月,这位中间人到广州请李吃饭,席间给了3万元,说录取后再给3万。后来这3位学生都如愿“考”上了,但许诺的另外3万迟迟没到位。李兆森自然不愿“吃亏”,于是几次打电话催中间人补上“拖欠”的3万元,一直到案发。令李兆森没想到的是,这位中间人后来在接受检察机关的调查时说:“实际上我一开始就想好了只给3万,但又怕他不出力,所以才许诺再给3万的。”
除了利用招生受贿以外,李兆森也不放过其他“发财”的机会。2000年10月至2002年1月间,利用采购校服的机会,李又先后多次收受了广州某针织厂的贿赂款9.1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2000年9月至2002年1月间,李在招收体育特长生时,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款224000元,其行为已构成***。一审判处****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6000元,赃款224000元予以没收。
对外经贸大学原基建处处长高小栋挪用公款案
高小栋,于1988年5月开始担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基建处处长,1993年被任命为学校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北京龙宇建设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1995年3月至1997年11月,高小栋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经贸大学应支付施工单位的学校主楼教室改造、家属活动中心工程的工程款人民币42.2万元截留,分别转入由高小栋与他人个人注册成立的北京五圣城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龙祥辉科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帐户内,并以材料费等名义用北京五圣城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发票在高小栋所在的经贸大学平帐后,将上述款项据为己有。
高小栋在担任北京龙宇建设工程公司总经理期间,还于1995年3月,以工程备料款的名义,将应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用对换支票的方式,从经贸大学支出公款人民币25万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购买轿车一辆;1996年1月,高小栋伪造公司与北京五圣城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中介协议书,于1997年1月、1998年6月,以中介服务费、维修材料费的名义,两次将公款人民币30万元转入北京龙祥辉科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五圣城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帐户内,并用北京五圣城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发票在高小栋所在的经贸大学平帐,将该款据为己有。
高小栋还用职务上的便利,自1995年1月至1999年5月,分别向承建经贸大学学生宿舍楼和食堂工程的某建设工程公司项目经理汤某及龙宇公司分公司经理史某、李某索要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0.5万元。
另外,高小栋在1994年12月私自将经贸大学的公款人民币100万元挪用给王某个人用于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此款案发前已全部归还。
北京市第二中级**认为,高小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手段侵吞、占有巨额公共财物;向他人索取贿赂;挪用本单位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罪、***、挪用公款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而且高小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向他人索取贿赂,应从重处罚。鉴于高小栋所犯**罪、***、挪用公款罪的案款均已追回,未造成较大损失,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数罪并罚判处高小栋****,********,并处******。追缴在案的受贿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陕西经贸学院**案
在陕西经贸学院发生的**案中,违规收费、截留、私分、私设小金库、挪用公款、**、受贿等**现象 “ 一应俱全 ” ,涉案总金额高达615万余元。
1999年3月,该院院长樊光鼎离任。此后,反映该院领导经济问题的举报信像雪片一样飞向纪检、司法机关。后经检察机关查明 ——
1996年7月,原陕西工商学院、财专、商专三校合并为陕西经贸学院,工商学院成教处原副处长王宝玺被任命为经贸学院成教院副院长并主持工作。1996年至1999年,王指使财务人员将陆续收回的原工商学院成教处应上交的 “ **费 ” 等公款不入账,然后私分。
1996年7月,原工商学院成教处账上有公款现金近5万元。王宝玺提出用此款为成教院购置教学设备,经请示院长、书记同意后,王将该款领出以李某名义存入银行。1997年7月,王以购买礼品为由,取走9000元现金据为己有。1996年11月,王从原工商学院成教处汉中教学点收回学生管理费及提档费共计8.4万元。之后,王宝玺将其中2万余元入了财务账,并将余款6万余元中的3万余元中饱私囊。
1996年9月,陕西经贸学院财务处原处长王永臣、副处长张景龙、尚建民三人违反规定,将银行按期支付的 “ 代办费 ” 私设 “ 小金库 ” 。1997年至1998年,王永臣授意张、尚二人分两次从 “ 小金库 ” 中领出现金2.8万元由3人私分。1998年6月至10月,经贸学院财务处出纳田某两次领取代办费35万余元,王永臣将其中8.5万元截留,并将其中6万余元由3人私分。
原任陕西工商学院学生处处长的李俊在三校合并后,任经贸学院学生处处长。与他同案受审的庄长捷原为工商学院学生处毕业分配办公室主任,后任经贸学院团委副书记。李俊、庄长捷在陕西工商学院学生处工作期间,于1996年将当年向应届毕业生收取的 “ 教育补偿费 ” 49万元中的16万元隐瞒截留,两人先后私分10万元,各得5万元。
陕西经贸学院**案中,涉案人员中处级干部11人,科级干部12人,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陕西省教育系统最大的团伙经济案件。
后 记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希望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 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切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构筑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 警钟长鸣, 严于律己,防微杜渐, 远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