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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化工大学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3-01-15 作者: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加强学校领导班子的民主决策,规范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为建设特色鲜明、在国际上有影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提供制度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市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 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有关部门的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 学校发展战略及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3. 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
    4. 学校年度财务决算、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5. 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6. 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7. 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工作、群众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8. 学科建设、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9. 处级机构和重要科研及学术机构设置、处级干部职数、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10. 人员编制、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及措施和高级人才引进的重大问题及相关政策;
    11. 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分配中的重大问题;
    12. 校内重大奖惩事项和局级以上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推荐;
    13.教职工收入、医疗和住房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稳定的重大事项;
    14. 校办产业、后勤服务集团的体制转换和有关政策;
    15. 国有资产(含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16. 国内外重要合作与交流事项;
    17. 出国组团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公派(不含科研经费)出国(境)问题;
    18. 全校性或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活动,以及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9.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
    20. 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和人事安排
    1. 处级干部的任免、调整;
    2. 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 全国、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 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如校职务聘任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任免;
    5. 校办骨干企业董事长、监事会负责人、总经理,合作办学机构负责人和后勤服务集团总经理人选的提名;
    6. 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安排。
    (三)重要项目安排
    1. 基本建设项目和较大金额的修缮项目;
    2. 大宗物资、设备的购置;
    3. 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对外投资项目以及重大开发项目与重要创收项目;
    4. 各种专项资金(科技专项资金除外)的申请、使用,大额资金的借贷;
    5. 校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上对外投资项目的投入;金额在30万元以上大额合同(技术合同除外)的签订。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化工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常委会和党委常委(扩大)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建工作,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在党委会闭会期间,对学校总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同时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对其中的重大问题,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党委常委会正式成员为校党委常委,主持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委常委的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出席党委常委(扩大)会的正式成员为校党委常委和校领导。列席常委会、常委(扩大)会的其他人员由常委会确定。
    校长办公会成员由校长、副校长、校办主任、监察室主任等组成。根据需要,党委、纪委领导同志可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人员同时由校长确定。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常委会、常委(扩大)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提供有关材料和政策依据,提出可供选择的初步方案。
    会议议题经主管校领导审查同意后,根据决策范围于会议前向党委书记或校长提出集体讨论建议,分别由党委书记、校长单独或共同确定,并将有关资料、政策依据和可供选择的方案建议,会前印发参与决策的人员。
    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常委会、常委(扩大)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北京化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中层干部的任免,党委常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中的程序执行。
    参与决策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做好必要的调查研究,与会时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决策时,常委会、常委(扩大)会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充分征求与会人员意见后决策,常委会、常委(扩大)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时要明确执行决议的主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
    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对集体研究的情况要如实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并负责对集体决议情况进行督办。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常委会、常委(扩大)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时,应首先由主管校领导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三)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四)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当事人应主动回避。
    (五)常委会、常委(扩大)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六)常委会、常委(扩大)会集体决策议决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条件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常委会、常委(扩大)会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表决形式为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七)凡前次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扩大)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八)校长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方可举行。
    (九)校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校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十)对常委会、常委(扩大)会或校长办公会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案。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扩大)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或按会议决定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或按会议决定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学校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报告主管校长。
    (二)加强监督检查
    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扩大)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定期、不定期地将落实情况向书记、校长汇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下列情况之一,要追究责任:
    1. 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问题的;
    2. 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个人或少数人擅自改变原决议的;
    3. 未向领导班子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4.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 拒绝执行或不认真执行领导班子集体决议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由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扩大)会、校长办公会提请教育部、市委教育工委依法依纪进行处理。触犯国家法律的,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