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没收追缴**违法款物管理的通知
(1998年8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加强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工作,有利于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的执纪执法队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8〕14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暂予扣留、封存、没收、追缴**违法款物的管理,全面落实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各项规定。
一、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的规定,对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查办的或牵头组织其他部门联合查办的**违法案件中涉及的**违法款物,依法应当予以没收、追缴的,要及时没收、追缴;确需采取暂予扣留、封存措施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做到既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又尽量挽回经济损失。
二、没收、追缴**违法款物,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办案处室经手的没收、追缴款物,一律交由机关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机关财务部门应有专人管理,设立专门账户。暂予扣留和封存的款物亦应有专人妥善管理。
三、要按规定及时将**违法款物上缴国库,或及时退还给原财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准截留、挪用、侵占、私分,不准将**违法款设立“小金库”。
四、建立健全对**违法款物收缴和管理的制度,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堵塞漏洞,防微杜渐。
五、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收缴的**违法款物的,依照有关党纪政纪条规进行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六、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对**违法款物的收缴和管理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发现问题,限期纠正。各单位要于年底前将有关清理情况报中央纪委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