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行为规范“十不准”
根据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校纪检监察干部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 “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行为规范应高于纪律底线要求,严于一般党员干部。”的要求,坚持把监督挺在前面,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特提出“十不准”的行为规范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1.不准发表、传播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文章;
2.不准组织或参加小圈子活动,在同事或上下级之间搞请客送礼、拉帮结派;
3.不准对组织隐瞒个人有关事项;
4.不准与监督联系、巡视巡察单位和有关个人及审查调查对象进行任何形式的非公务往来和宴请;
5.不准私自处置**举报、反映问题线索、检举材料和涉案款物;
6.不准私自打听案情,插手、干预案件处理,以案谋私;
7.不准采取不当审查调查措施,违规办案;
8.不准泄露工作秘密,**举报、案件情况、干部人事等;
9.不准在工作时间和其他公务活动期间饮酒;
10.不准打官腔、摆架子、耍特权。